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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JJH201601临床试验,注射用JJH201601脂质体用于治疗晚期胰腺癌、胆道癌和肝细胞癌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b/IIa期临床试验

吉贝尔JJH201601临床试验,注射用JJH201601脂质体用于治疗晚期胰腺癌、胆道癌和肝细胞癌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b/IIa期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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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贝尔JJH201601临床试验,注射用JJH201601脂质体用于治疗晚期胰腺癌、胆道癌和肝细胞癌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b/IIa期临床试验

  JJH201601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注射用JJH201601脂质体在晚期胰腺癌、胆道癌和肝细胞癌患者中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1、观察注射用JJH201601脂质体在晚期胰腺癌、胆道癌和肝细胞癌患者中的安全性。

  2、评价注射用JJH201601脂质体在晚期胰腺癌、胆道癌和肝细胞癌患者中的有效性。

  3、如数据允许,基于群体药代动力学(PopPK)分析方法,表征JJH201601在晚期胰腺癌、胆道癌和肝细胞癌患者中的PK特征。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其它 其他说明:Ib/IIa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年龄在18-75周岁(含界值)。

  2、体重指数(BMI)≥17.0[BMI=体重(kg)/身高2(m2)]。

  3、经影像学、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性胰腺导管腺癌、胆道癌和肝细胞癌,具体人群要求如下:

    a)胰腺导管腺癌:既往接受过至少二线标准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的胰腺导管腺癌且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

    b)胆道癌:包括胆管癌(肝内或肝外)和胆囊癌,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线标准治疗且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

    c)肝细胞癌: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分期)B期或C期,肝功能Child-Pugh 分级A/B级(≤7分);既往至少接受过二线治疗且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

  4、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5、根据RECIST v1.1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放疗结束三个月后持续存在)。

  6、体力状况评分(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ECOG PS]评分标准)0~1分。

  7、未用过紫杉烷类药物或紫杉烷类药物末次用药距离首次研究用药超过6个月。

  8、实验室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血常规(28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14天内未接受过集落刺激因子及促红细胞生成素。14天内未接受促血小板生成素[TPO]或者白介素-1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红蛋白(HB)≥90g/L。血小板(PLT)≥80×109/L;

    ●血生化:白蛋白(ALB)≥29.0g/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0×ULN(肝细胞癌或已发生肝转移的受试者,AST和ALT ≤5.0×ULN),总胆红素(TBIL)≤1.5×ULN,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计算);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对于使用华法林抗凝的患者,INR可为2.0~3.0×ULN);

    ●尿常规/24小时尿蛋白定量:尿蛋白定性≤1+,或尿蛋白定性≥2+且24小时尿蛋白≤1.0g。

  9、所有受试者及其伴侣从筛选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同意在试验期间采取有效的非药物避孕措施者(如禁欲,避孕套,不带药的宫内节育器等),已经采取永久避孕措施的除外,如双侧输卵管结扎,输精管切除等。育龄期的女性患者在入选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10、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具体瘤种的排除标准:

    a)胰腺导管腺癌: 诊断为其他病理类型如腺泡细胞癌、 神经内分泌癌、 胰母细胞瘤等;

    b)胆道癌:诊断为壶腹癌者;

    c)肝细胞癌:诊断为纤维板层肝癌、肉瘤样肝癌者;弥漫性肝癌,肿瘤侵犯整个肝脏的70%及以上;布加综合征;门静脉高压出血倾向;肿瘤侵犯门静脉主干Vp4(病灶对侧的门静脉分支通畅者,可允许入组)、下腔静脉或心脏。既往肝移植病史,或目前是肝移植候选者。

  2、既往对紫杉烷类药物有严重过敏史(NCI-CTCAE v5.0等级评价≥3级)。

  3、症状未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除外无症状或病情稳定4周以上且研究开始治疗前至少4周不需要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及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者)。存在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脑干转移。

  4、经积极治疗无法缓解的部分或完全性肠梗阻、完全性胆道梗阻的受试者。

  5、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局部骨放疗可接受2周内)、生物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细胞疗法。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

  6、入组前5年内发生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甲状腺乳头癌除外。

  7、筛选前存在需要反复引流的中等量及以上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8、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c)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

    d)12导联心电图(ECG)检查QTcF>450ms(男),>470ms(女)(根据Fridericia公式:计算QTcF=QT/(RR^0.33));

    e)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经干预后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9、活动性乙肝[若HBsAg阳性,则要求HBV-DNA<500IU/ml或103拷贝数(对于肝细胞癌患者,要求HBV-DNA<2000IU/ml或 104拷贝数),且同意研究期间全程服用抗病毒药物(如恩替卡韦、阿德福韦酯、替诺福韦酯、丙酚替诺福韦)有效抗HBV治疗可入组];活动性丙肝(有HCV感染病史但HCV RNA的PCR结果为阴性可入组);活动性梅毒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筛查结果为阳性患者。

  10、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或者有明显的伤口未愈合/溃疡。

  11、首次 给药前2周内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2、有严重的皮肤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伴嗜酸粒细胞增多和系统症状的药疹(DRESS)等。

  13、存在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紊乱(如慢性腹泻等)。

  14、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者(预防性抗凝治疗除外)。

  15、首次用药前7天内使用过或研究期间需要使用CYP3A4强效诱导剂或强效抑制剂。

  16、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7、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病毒疫苗。

  18、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未恢复至≤1级(根据NCI-CTCAE v5.0评估严重程度,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或入选标准中规定的水平。

  19、具有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等)。

  20、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21、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22、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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