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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欣达伟AST-001临床试验,评价AST-001注射液治疗恶性肿瘤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初步疗效以及疗效与AKR1C3表达相关性的I期临床试验

艾欣达伟AST-001临床试验,评价AST-001注射液治疗恶性肿瘤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初步疗效以及疗效与AKR1C3表达相关性的I期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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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欣达伟AST-001临床试验,评价AST-001注射液治疗恶性肿瘤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初步疗效以及疗效与AKR1C3表达相关性的I期临床试验

  AST-001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评估实体瘤受试者接受AST-001静脉输注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估实体瘤受试者中AST-001及其主要代谢产物AST2660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3、确定实体瘤受试者接受AST-001单药治疗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并确定II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根据受试者的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初步评估AST-001单药治疗恶性肿瘤的疗效;

  2、探索肿瘤组织经免疫组织化学(IHC)确定的AKR1C3表达与疗效之间的关系;

  3、评估AST-001在人体内的代谢产物谱。

  探索性目的

  探索DNA损伤修复相关基因的突变情况。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其他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初步疗效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本研究,充分了解有关风险,依从性好,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2、男性或女性,年龄18-70周岁。

  3、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为恶性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胰腺癌、肝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乳腺癌、胃癌、食管癌、结肠癌、直肠癌、肾细胞癌、脑胶质瘤、前列腺癌),并且为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晚期病例,且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合标准治疗。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为0或1分。

  5、预期寿命≥12周。

  6、首次给药前,既往抗癌治疗的所有毒性(脱发、疲乏或周围神经病变除外)必须均已恢复到1级或基线水平(NCICTCAE第5版)。

  7、实验室检查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且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不能通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对指标进行纠正以满足入组条件:

    a)血红蛋白≥90g/L;

    b)血小板计数≥100×109/L;

    c)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d)总胆红素≤1.5×ULN;

    e)ALT和AST≤3.0×ULN,有肝脏肿瘤时ALT和AST≤5.0×ULN;

    f)根据Cockcroft-Gault等式测得肌酐清除率>50ml/min。

  8、近1年内无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应在非哺乳期且治疗开始前5天内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尿液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需要通过血清妊娠试验进行确认)。

  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参加研究开始与其伴侣一起使用有效的避孕手段(例如:手术绝育或避孕套或隔膜避孕措施与杀精子凝胶或子宫内避孕器[IUD]结合使用等),直到末次用药后的6个月。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2年内其他恶性肿瘤史,除外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癌、其他部位原位癌或自然病史及治疗不会干扰当前研究的安全性或疗效评估的其他肿瘤。

  2、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除诊断性手术之外的大手术。

  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化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治疗(亚硝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需要6周洗脱期;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需要2周洗脱期;小分子靶向治疗,需要2周洗脱期)。

  4、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研究药物(诊断性或治疗性)或器械研究。

  5、研究期间需合并使用瑞格列奈、中强效CYP2C8/CYP2B6/CYP2C9抑制剂或诱导剂。

  6、胸腔积液或腹水且需每隔一周或更频繁地引流。

  7、伴发HBV感染且HBV-DNA≥2,000IU/mL的受试者(伴发HBV感染且HBV-DNA<2,000IU/mL的受试者入组后需根据国家乙肝防治指南使用恩替卡韦、富马酸替诺福韦酯或富马酸丙酚替诺福韦进行抗病毒治疗,研究期间需维持治疗并持续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

  8、未得到控制的、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9、已知感染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阳性。

  10、患者心脏病史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或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b)男性心脏QTcF间期为>450毫秒,女性为>470毫秒;

    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

    d)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其他心脏疾病。

  11、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妊娠的女性。

  12、可能干扰研究进行的伴随疾病或症状,或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对患者构成过高风险的身体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胃炎、精神状态的变化或可能干扰患者理解知情同意书的精神异常。

  13、既往对乙醇、聚氧乙烯(35)蓖麻油、N,N-二甲基乙酰胺过敏。

  14、因任何原因而不愿或不能遵守研究方案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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